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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亚平向“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调研座谈会建言

发布时间:2019-01-14 14:14:05 丨 来源:北国网 丨 责任编辑:郑乾


近日,全国政协“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调研座谈会在全国政协机关召开。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了座谈会,全国政协副主席、民革中央常务副主席郑建邦,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常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及全国政协机关、北京市法院、公安、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局有关领导、专家出席了座谈会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互动交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作为专家出席了座谈会,并代表音乐行业就音乐著作权市场现状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实践和修法问题发表了看法和建言。

周亚平说,互联网音乐平台经过几轮次的经营者集中,形成了极少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巨头企业,掌握着互联网音乐的版权定价权。而音乐内容方由于技术进步和门槛的降低,更趋于由个性化、多元及分散的小型工作室和独立音乐人构成。因此除了一线厂牌和头部唱片公司外,大量分散的中小内容方在和平台的交易中完全没有议价能力,平台使用他们的作品都是不付钱的,为了获得传播渠道,内容方只能选择屈服。同时,互联网音乐平台掌握着流量数据而不对版权方公开,信息不对称导致健康的商业模式迟迟无法建立,这些就是在互联网音乐表面的繁荣下掩盖着音乐人的无奈。

另外,随着网络的普及、5G时代的到来和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可以预测,在万物互联的未来,使用作品的渠道和方式将更加多元并全部被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覆盖。它直接带来的后果就是,作为复合权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日益扩张,其他的权利变得越来越微不足道,这对内容方的授权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唯一的交互性特征也将成为未来消费者获得作品的常态,因此不应当将交互性作为确立著作权权项的构成要件。周亚平认为解决这一困扰最好的方式就是取消信息网络传播权,让它回归到其他传统权利中。

针对当下音乐内容产业弱小、收益渠道单一的问题,周亚平认为,根本原因是现行著作权法对录音定位错误,把本应属于创作者的录音制作者定位于传播者,把本应属于“作品”的录音定位于“制品”。使得著作权人享有包括表演权和广播权在内共17项权利,而录音制作者只有“复制、发行、出租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四项可以行使。

录音的产生是基于录音制作者通过整合包括词曲、编曲、演奏、演唱、录音、混音、母带处理等多项具有独创性的创作过程,才能把曲谱变成供大家欣赏的录音。录音与电影尽管体量不同,但是本质上创作过程都是一样的。但是现行著作权法中,电影属于作品,而录音却属于制品;电影是根据剧本摄制完成的,但是没有人会认为电影是剧本相邻的下位的制品。但是录音却不然,录音是根据音乐作品录制完成的,通常都认为音乐作品属于上位的作品,而录音属于下位的、与音乐作品相邻接的制品,那么这两者本质上相同却使用了不同的逻辑,让录音制作者为此常常感到不平。

在谈到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面临的问题时,周亚平认为,当下最亟待解决的是卡拉OK市场面临着在司法层面对使用者本质上不同的主观状态不加区别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处理所引发的行业危机,并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临会员大量流失,愿意缴版权使用费的使用者越来越少的尴尬局面。

在审理卡拉OK经营者侵权案件中,需要防止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与版权代理的性质相混淆,不加区分两者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的本质区别。涉及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领域,应以是否有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健康发展为基本的考量因素。因为与著作权相关立法的原意是给愿意守法的使用者有合法的途径去使用作品,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方式。如果非要要求卡拉OK经营者必须向海量的权利人去一一获得授权后才能使用作品,即使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版权许可费也不能摆脱法律风险,那么,卡拉OK将变成一个入行即负有“原罪”的危险行业,不仅令经营者无路可走,也会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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