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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23 21:12:21 丨 来源:央广网 丨 责任编辑:郑乾


原标题: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直播营销平台责任

央广网北京4月23日消息(记者王逸群 冯烁)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网络直播营销,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直播带货,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但同时也出现了直播营销人员言行失范、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台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虚假宣传和数据造假、假冒伪劣商品频现、消费者维权取证困难等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有必要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规范。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配合5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另一方面当然也是为了解决目前网络直播带货中存在的种种乱象和问题。

朱巍说:“直播带货乱象很多,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出现了个别主播欺诈、虚假宣传和套路等情况。现在的法律法规有规定,但是不够具体,很多规定确实比较抽象。在一些案件的判定过程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决以及适用法律规定不规范的情况。各个地方的把握尺度不同,各地监管部门适用的法律规定也不一样,所以需要一个统一的规则。最后一个背景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要,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络直播带货中的一个延伸。”

《办法》对于直播营销平台提出哪些具体要求?首先,《办法》明确提出了直播营销行为8条红线不能碰,包括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不得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此外,《办法》也明确,禁止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中国消费者协会此前发布的《“双11”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指出,数位明星在“双11”直播中疑似造假刷单,对观看人数、销售数据“注水”。有媒体通过调查发现,当前网络平台虚假流量乱象频发,已形成了庞大的黑灰产业链,破坏市场竞争环境、扰乱舆论生态。朱巍指出,此次出台的《办法》直指网络直播带货中的痛点,有的放矢,针对每一种直播带货中的乱象,都作了明确规定。

直播带货频繁“翻车”、售后难保障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频发,引发广泛关注。针对大家关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进行了多处强化。比如,《办法》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的投诉举报。

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对此,朱巍认为,此次《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直播营销平台的责任,为消费者“跨平台”维权提供了支持。

朱巍分析:“很多消费者在直播间发现了某种商品或服务,但是他并非是在本平台购买的,而是通过主播引流的方式到第三方平台购买的。若要维权,A平台如果不提供相关数据支持,可能消费者没法去找B平台维权。所以《办法》规定,即便是平台内部认定(这种二次跳转或者引流的方式导致)的第三方交易是违法或者违规行为,但是该提供帮助的时候,平台依旧有提供帮助和支持的义务。这样的规定主要是满足消费者维权过程(的需求),(明确)平台应当履行的责任。”

原文链接:

http://china.cnr.cn/xwwgf/20210423/t20210423_5254700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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