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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与秩序:音乐在古代中西方政治哲学中的角色比较

2025-12-15 11:13

来源:中国网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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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先秦起便形成“礼乐相济”的治理传统,《乐记》直言“乐者,通伦理者也”,将音乐与政治伦理、社会秩序深度绑定[1]。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强调,音乐调式的选择直接关乎城邦公民的德性养成,甚至影响城邦的稳定存续。事实上,古代中西方虽身处不同文明语境,却均将音乐视为“非暴力的治理工具”——中国通过音乐涵养人心、固化等级,西方通过音乐塑造公民、支撑城邦,二者路径不同,却指向同一目标:以审美达成政治秩序的和谐。

一、古代中西方音乐政治哲学的核心溯源

(一)中国:“乐与政通”的天人合一逻辑

《乐记》开篇即言“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将音乐的本源归结为“人心”与“外物”的感应,而“人心”并非孤立的个体情感,而是与天地秩序、社会伦理相连的整体。在宇宙论层面,“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音乐被视为天地自然节律的人间投射,十二律对应十二月,五音对应五行,音乐的“和”本质上是对天地秩序的呼应;在人性论层面,“乐以治心”是核心逻辑——通过雅乐的熏陶,涵养人的“中和”之性,实现“人心和→家庭和→国家和”的层级递进。荀子在《乐论》中提出“乐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易”,将音乐视为教化民心、移风易俗的核心手段;孔子则以“乐与礼”为治国之基,斥“郑卫之音”为“淫乐”,因其“害于德,不利于政”,本质是担心偏离“和”的音乐扰乱人心与社会秩序。

(二)古希腊罗马:“数的和谐”的城邦秩序逻辑

毕达哥拉斯认为,宇宙的本质是数的比例与和谐,而音乐是这种“数的和谐”最直观的可感形式——不同音程的比例对应宇宙的秩序,音乐的“和”是对宇宙理性秩序的摹仿。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音乐调式直接塑造公民的灵魂:多利亚调式刚健、节制,契合城邦守护者的德性;弗里吉亚调式放纵、狂热,会败坏公民品性,因此必须被禁止。亚里士多德则在《政治学》中补充,音乐不仅能“塑造德性”,还能通过“卡塔西斯(净化)”疏解公民的情绪,避免极端情感引发的社会动荡。在罗马帝国时期,音乐被纳入公民教育体系,成为培养“理性、节制、勇敢”公民德性的核心内容,服务于城邦(帝国)的秩序稳定。

二、音乐构建“和谐-秩序”的中西方形态

(一)中国:以“礼乐相济”统合社会等级与人心和谐

中国古代以音乐构建“和谐-秩序”,核心是“礼乐一体”——礼定尊卑等级,乐和人心情感,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维系社会秩序。

雅乐作为“王朝正统”的符号,多用于朝会、祭祀、宴乐等官方仪式,其音律、乐器、表演形式均有严格的等级规定,如天子用“八佾”,诸侯用“六佾”,卿大夫用“四佾”,士用“二佾”,不可僭越[2]。祭祀天地的《六代乐舞》、朝会的《雅》《颂》,不仅是审美表演,更是“君权神授”与等级秩序的具象化呈现。统治者通过雅乐的仪式化展演,让臣民直观感知等级秩序的“合理性”,实现政治层面的“和谐”。乐教作为“移风易俗”的手段,先秦时期,乡学、庠序均将乐教纳入教育体系,通过《诗》《乐》的传唱,让普通民众在音乐中理解“孝悌、忠信、礼义”的伦理规范。如《诗经》中的《国风》,虽源于民间,却经官方整理后成为“乐教”的素材,其核心是通过音乐的感性体验,让伦理规范深入人心。孔子所言“移风易俗,莫善于乐”,正是强调乐教对基层社会秩序的塑造作用——当民众的情感被音乐涵养为“中和”之性,邻里、宗族之间的矛盾便会减少,基层社会自然达成和谐。

此外,中国古代始终对“郑卫之音”“靡靡之音”保持警惕,这类音乐被视为“淫乐”,因其音律繁复、情感放纵,偏离了“中和”的核心。《乐记》批判“郑卫之音,乱世之音也”,并非否定其审美价值,而是担心其会“乱人心”“乱秩序”——当民众沉迷于放纵的音乐,便会违背伦理规范,进而动摇等级秩序。这种“禁淫乐”的实践,本质是通过划定音乐的“秩序边界”,保障礼乐体系的有效性。

(二)古希腊罗马:以“音乐教化”塑造公民德性与城邦秩序

古希腊罗马以音乐构建“和谐-秩序”,核心是“音乐塑造公民”——通过音乐教化培养符合城邦需求的公民德性,进而维系城邦的整体秩序。

古希腊的城邦教育中,音乐是儿童启蒙的核心内容,甚至比体育更受重视[3]。柏拉图认为,儿童先接触音乐,其灵魂会先被“和谐与节奏”浸润,形成节制、正义的品性;亚里士多德则强调,音乐教育需“符合年龄特征”——少年时期学音乐以“养成德性”,成年时期学音乐以“享受和谐”。斯巴达城邦的音乐多为战歌、颂歌,音律刚健、节奏简洁,旨在培养公民的勇敢、服从与集体意识,适配斯巴达的军事城邦治理模式;雅典则兼顾音乐的“德性养成”与“审美愉悦”,通过多样的音乐形式,培养公民的理性与包容,契合民主城邦的需求。古希腊人认为,不同调式对应不同的情感与德性,多利亚调式沉稳、节制,是“城邦的调式”,适用于守护者阶层;弗里吉亚调式激昂、狂热,适用于战士阶层,但需避免过度放纵;伊奥尼亚调式柔和、慵懒,会削弱公民的意志,因此被柏拉图列为“禁止调式”。这种对调式的选择,本质是政治治理的审美化表达——城邦通过规定音乐调式,引导公民的情感与德性,使其契合城邦的治理目标。罗马帝国时期,虽延续了古希腊的音乐教化逻辑,但更强调音乐的“仪式化”,帝国庆典中的音乐,多采用庄严、宏大的调式,旨在强化公民的帝国认同,维系大一统的政治秩序。

亚里士多德提出,音乐不仅能“塑造德性”,还能通过“卡塔西斯”作用,疏解公民的负面情绪(如恐惧、愤怒)。他认为,悲剧音乐能让观众的情绪得到宣泄,回归理性;同理,日常的音乐表演也能让公民的极端情感得到疏导,避免因情绪失控引发的社会冲突。这种“净化功能”的实践,是从个体心理层面维护城邦的和谐——当公民的情感处于“理性可控”的状态,城邦的秩序便有了心理基础。

 三、中西方音乐政治哲学的差异与共通

(一)核心差异

1.秩序指向

中国古代音乐政治哲学追求的“和谐”,是“等级差序下的和谐”——礼乐体系的核心是“别尊卑、定贵贱”,音乐的“和”是建立在等级秩序之上的“和而不同”。天子、诸侯、士大夫享用不同的音乐,却共同认同这种等级划分,进而达成整体的政治和谐;而古希腊罗马追求的“和谐”,是“公民德性统一的和谐”——音乐教化的核心是让所有公民(自由民)形成统一的德性(如节制、正义),进而达成城邦的整体和谐,其核心是“同而不和”,即通过同质的德性塑造,消除公民之间的分歧。

2.实践主体

中国的音乐治理以“君主-士大夫”为核心主体,雅乐的制定、乐教的推行,均由统治者与士大夫阶层主导,普通民众是“被教化者”。统治者通过掌控音乐的生产与传播,将伦理秩序强加于民众;而古希腊罗马的音乐教化以“城邦共同体”为主体,音乐教育是城邦所有自由民的权利与义务,公民不仅是“被教化者”,也是音乐实践的参与者(如城邦的音乐竞赛、节庆表演)。这种主体差异,本质是中国“大一统集权”与西方“城邦民主”政治形态的折射。

3.价值内核

中国音乐政治哲学的内核是“伦理秩序”——音乐的“和”最终指向“君臣有义、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伦理秩序,是“家国同构”宗法体系的审美投射;而西方音乐政治哲学的内核是“理性秩序”——音乐的“和”源于数的比例与理性规则,最终指向城邦的理性治理,是西方理性主义传统的审美表达。

(二)共通内核

1.音乐是“非暴力的治理工具”

中西方均未将音乐视为单纯的审美艺术,而是将其作为“软治理”工具——相较于法律、刑罚的强制性,音乐通过感性体验潜移默化地影响人的情感与认知,进而塑造秩序。中国的乐教“润物无声”,西方的音乐教化“浸润灵魂”,二者均以“非暴力”的方式达成政治治理的目标,这是古代中西方政治哲学对音乐工具价值的共同认知。

2.个体和谐→群体和谐→政治秩序稳定

中西方均遵循“个体-群体-政治”的层级目标,中国通过音乐让个体达成“心和”,进而实现家庭、宗族的“人和”,最终达成国家的“政和”;西方通过音乐让个体达成“德性和谐”,进而实现公民群体的“品性统一”,最终达成城邦的“秩序和谐”。二者均认为,政治秩序的稳定源于个体情感/德性的和谐,而音乐是连接个体与群体的关键纽带[4]

3.对“失序之乐”的政治警惕

中西方均对“偏离秩序的音乐”保持排斥态度,中国禁“郑卫之音”,因其乱人心、乱等级;西方禁“放纵调式”,因其败德性、乱城邦。这种警惕并非否定音乐的多样性,而是担心“失序之乐”会动摇政治秩序的根基——当音乐偏离了“和谐”的核心,个体的情感/德性便会失控,进而引发群体的混乱,最终破坏政治秩序。

结语:

中国以“礼乐相济”将音乐纳入天人合一的伦理体系,通过等级化的乐教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古希腊罗马以“数的和谐”将音乐纳入公民教育体系,通过德性化的教化实现城邦秩序的稳定。二者的差异,源于中国“宗法血缘+大一统集权”与西方“城邦民主+理性主义”的政治文化底色;而二者的共通,则印证了“审美服务于政治”是古代文明的普遍选择——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试图通过音乐的感性力量,达成政治秩序的理性和谐。

参考文献

[1]罗艺峰.儒家音乐思想的政治哲学——《中国音乐思想史研究》说课序列之四[J].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2025,(04):193-198+8.

[2]杨虹,靳帅帅.秩序和谐与神圣服从——中国古典音乐与西方中世纪音乐教化功能的比较[J].文化软实力研究,2021,6(03):61-68.

[3]高磊.先秦音乐哲学思想与古希腊音乐哲学思想之对比研究——以《诗经》《荷马史诗》为例[J].戏剧之家,2021,(27):82-83.

[4]朱晓斐.音乐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研究——评《新音乐的哲学》[J].领导科学,2020,(09):127.

(作者:郭小齐,中国传媒大学)

【责任编辑: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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